一对男女一见钟情后各自离婚同居还赠豪车
来源:生活报
(原标题:一见钟情后,各自离婚、同居,赠豪车…电视剧都不敢这么演)
一对男女
高铁站相遇
一见钟情
各自回家离婚后
抛家弃子地开始同居生活
结果没过多久
两人便当街打架,打进医院
往日恩爱不再,
一辆奥迪车让两人对簿公堂......
2016年4月份,双方均有家室的燕儿与阿彬(均为化名),在长沙高铁南站站台相识一见钟情,确立了恋爱关系。
两人均认为找到了自己人生真正的另一半,相识3个月后,两人分别与各自的妻子、丈夫办理离婚手续。并开始同居,燕儿住到了长沙的阿彬家。
2016年8月(相识第4个月),两人一同到长沙某汽车销售店以燕儿的名义,购买奥迪牌Q3轿车一台,同居期间还会见了对方父母。然而好景不长,2017年3月1日双方便发生矛盾,两人当街争吵、打架进了派出所,阿彬送燕儿去医院治疗,两人正式分手。
阿彬认为此前为燕儿购买的奥迪轿车,是为结婚准备给女方置办的彩礼。现双方关系恶化,又未办理结婚登记,阿彬一纸诉状起诉至法院,要求女方应当将彩礼奥迪轿车及转账的8万人民币返还!
该案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二审法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一般来说,彩礼问题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彩礼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而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即无偿转移财产的赠与行为,一旦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则不论将来赠与人期待的关系是否得以实现,赠与人都无权收回赠与财物。
本案中男方与女方在长沙相识、自由恋爱,其在恋爱中为追求女方,自愿为女方购买车辆,双方没有举行订婚仪式,所购买的车辆由双方使用,购买车辆不是因女方的父母家庭要求,不是迫于当地民风、习俗的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因此男方为女方购买的车辆不宜认定为彩礼,而应认定为男方为追求女方完全自愿的给付和赠与,一般不应再返还。故法院判决驳回了阿彬的诉讼请求。
但考虑阿彬为燕儿购买涉案车辆财产价值较大(裸车24万余元),故综合考量阿彬为涉案车辆支付首付款和其他费用,双方的同居时间,阿彬赠与财产的目的未能实现,燕儿为这场缘份而与前夫离婚等因素,酌定由燕儿补偿阿彬6万元。
法官寄语
燕儿与阿彬二人原均已婚且各有小孩,在车站相识相恋,相互没有深入了解就各自与前夫(妻)离婚,非常不理智,家庭责任感欠缺,法院给予否定评价。双方因一时冲动导致本案纠纷,希望双方吸取深刻教训,端正自己的婚姻态度和认识,各自安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