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国企女书记受贿录:借公款给人炒楼,与他人共分三千万贿赂
南都讯 记者吴笋林 今年57岁的被告人尚某英,原系广州越秀企业(集团)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据司法机关查明,在2006年至2011年间,尚某英利用担任上述职务的便利或他人的职务便利,分别在出借公款给人投资炒卖物业,为他人在转让地块等过程中给予帮助,与他人共同受贿达3000多万元人民币。广州市中院近期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对尚某英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30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案情显示,尚某英等人收受的贿款,竟大部分都是通过其丈夫、儿子的账户进行接收。
出借公款给人炒卖物业共同受贿1540万元
广州越秀企业(集团)公司(即小越秀公司)成立于1985年,是一家全民所有制企业。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是中外合资企业。上述二企业均系广州越秀集团有限公司(国有独资)的下属公司。
经广州市中院审理查明,2006年8月至2007年2月,被告人尚某英利用担任广州越秀企业(集团)公司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伙同时任该公司总经理的梁某潘,接受商人梁某等人的请托,在出借公款给予商人梁某等人投资炒卖物业的事宜上提供帮助,共同收受商人梁某给予的贿赂人民币1540万元。尚某英指使其丈夫汪某提供银行账户接收和分配上述赃款,将其中的人民币895万元转账分给梁某潘,尚某英和汪某分得受贿款人民币645万元。
案情显示,商人梁某是广州一家粮油储备贸易公司的老板,案发前一直做炒卖司法拍卖物业的生意。2006年,商人梁某先后打算投资炒卖瑞华大厦2-4层商业裙楼、粤港澳大厦1-3层等项目,因资金不足,遂找到尚某英从其所在的小越秀公司筹款。
至2010年底,商人梁某将上述两个项目卖出赚到了钱,于是按照尚某英的要求,将1540万元“利润”分多次打到她老公汪某等人的银行账户上,并进行分配。
据广州越秀集团一名负责人证实,2006年左右梁某潘、尚某英在小越秀公司任职时,曾向他汇报过拆借资金给其他公司赚取利息的问题。他建议二人向越秀集团财务部,以及向广州市国资委请示。后来二人告诉他,经向时任越秀集团董事长请示,董事长同意了,但前提是要保证公司资金的安全。后来这件事就付诸实施。
据被告人尚某英供述,她之所以让商人梁某将“利润”转到自己丈夫的账户上,是因为她和梁某潘都是国企工作人员,钱转到他们银行卡上,容易引起别人疑心。
帮人牵线转让一块地皮共同受贿2000万元
被告人尚某英的另一宗犯罪事实,发生在2009年至2011年间。广州中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尚某英利用担任广州越秀企业(集团)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的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已经担任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的梁某潘的职务便利,接受林某、陆某的请托,在城建开发公司收购潮州一家公司所拥有的沈阳市某地块项目过程中提供帮助,共同收受陆某给予的贿赂款港币2365余万元(折合人民币2000万元)。
据证人陆某证实,他是潮州一家投资公司的老板。2004年时花了3.8亿买下沈阳一块1000亩的地皮。但在开发过程中,遇到了不少跨地域、南北差异带来的工作难题,于是在2008年底想将地皮转卖出去。
后来陆某通过潮州老乡林某牵线,认识了越秀地产公司(境内经营主体即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梁某潘,商量由越秀地产公司来购买该地块。双方最终谈好购地价格为10.38亿元。
2011年,陆某收到越秀地产的购地款10.38亿元之后,将此前约定的“佣金”2000万人民币对应的港币按要求转到了尚某英的儿子汪某在香港的账户上。
据陆某称,该次收购地块的关键人物是梁某潘,而他根本接触不到此人。中间人林某则证实,他开始只认识越秀企业(集团)公司的总经理尚某英,而尚某英和梁某潘熟识,且那几年越秀地产正在开拓外地市场,他打电话给尚某英,才约到梁某潘出来吃饭。
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对于该案,广州中院认为,尚某英、梁某潘均是国有企业的主要领导,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要求。尚某英利用职务便利伙同梁某潘出借公司公款给人投资炒卖物业牟利,事后收取好处费1540万元,中饱私囊,其行为应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尚某英还伙同梁某潘,利用后者担任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该公司收购地皮项目过程中,为陆某谋取利益,事后通过儿子汪某在香港的账户共同收受陆某贿送的港币2365万元(折合人民币2000万元),应当以受贿论处。
结合尚某英不构成自首,有立功,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等情节,广州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对尚某英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300万元。追缴尚某英与同案人梁某潘共同受贿的违法所得3540万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