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州:邻里为几厘米的通风巷争执多年,法官这样化解了纷争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好赛金宝”。古有张英“千里修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的心胸,修得与邻里的好关系。可而今,却有人为了几厘米的土地争执多年而不得释怀。近日,化州法院审理了这宗相邻权纠纷,原被告双方因几厘米的通风巷利用问题僵持多年,最终在法官调解下,双方握手言和。
案情回顾:
2013年原告李某蔡以被告朱某善为邻建造新屋。在李某蔡建屋过程中,李某蔡与朱某善签订协议:“为了建设和谐社会,我朱某善为了通风透气,特别要求屋以屋之间开通风巷,巷大约50厘米,其中5厘米是李某蔡的,45厘米属朱某善所有,此巷位于朱某善屋的西面,李某蔡屋的东面。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对方的权属,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李某蔡的房屋建成后,被告朱某善认为原告李某蔡建房屋没有留够5厘米的通风巷,而阻挠原告朱某善对通风巷一面(东面)的外墙进行批荡、阻止原告沿该面墙安装自来水管和排水管。原告李某蔡苦于房屋排水渗水问题多年,终于决定诉至化州法院解决,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妨碍原告批荡东面外墙、安装自来水管和排水管的侵权行为。化州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朱某善立即停止妨碍原告李某蔡对其房屋的东面墙体进行批荡;被告朱某善立即停止妨碍原告李某蔡于其房屋东面安装自来水管和排水管。
法官释法:
李某蔡房屋与朱某善房屋之间土地的用途为通风巷,不能仅因朱某善与李某蔡签订协议而改变,李某蔡对其房屋外墙进行批荡并不影响原有通风巷的性质,作为相邻的朱某善应为李某蔡的外墙批荡提供便利。李某蔡沿其房屋东侧外墙、利用通风巷铺设自来水管、排水管,也不影响通风巷的性质、用途。李某蔡享有沿其房屋东侧外墙、利用通风巷安装自来水管、排水管的权利, 朱某善阻止李某蔡沿李某蔡房屋东面外墙安装自来水管、排水管,构成对李某蔡相邻权利的妨害。
若朱某善认为李某蔡侵占部分通风巷土地建设房屋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其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不是通过野蛮阻挠的方式妨害李某蔡行使相邻权。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关家玉 通讯员: 李洪娟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王其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