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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札记|通过DNA数据比对 从一盗窃案中牵出九笔犯罪事实 正义网

Aidan 0

来源:正义网

去年12月份,我依法承办刘均卫(化名)涉嫌盗窃罪一案。

该案在审查逮捕阶段,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事实只有一笔,是2019年9月刘均卫到桓台县一公司的停车棚内,盗窃了巩某停在单位停车棚内的电动车和同事苗某停放的电动车上的电瓶。

因为审查逮捕案件的办案期限只有七天,所以我像往常一样迅速阅卷。我在仔细审阅完卷宗材料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刘均卫有其他遗漏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我无法解释案发现场有我指纹的事情,我从来没有去过现场,也不认识上述DNA鉴定的受害人。”当我在看守所审讯犯罪嫌疑人刘均卫时,有过两次盗窃前科的他在充足的证据面前,特别是在DNA检验鉴定意见书面前,百般狡辩,拒不认罪。

“现有证据均系侦查机关依法取得,内容客观、形式合法。鉴定意见关于DNA的鉴定意见能证实你到过案发现场的事实……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我耐心地对刘均卫进行了一番说服教育。但是他依然没有任何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

回到单位后,我重新拿起案件卷宗材料,严查细审案件相关证据,深挖每一个案件细节,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坚定信心一定要啃下这个硬骨头,让犯罪嫌疑人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犯罪前科、作案时间、作案地点、作案手段、对抗侦查和审查的行为表现等方面进行分析研判,我凭借多年办案经验和直觉,推定其很有可能存在其他的犯罪事实。

那么,如何才能在有限的时间内发现犯罪嫌疑人可能存在的其他犯罪事实呢?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那么只能让检材“开口说话!”我迅速联系侦查人员,并建议侦查人员立即调整侦查方向,对犯罪嫌疑人刘均卫的DNA进行案件串并比对。

侦查人员按照检察机关的建议,迅速对刘均卫的DNA进行案件串并比对,串并比中了2012年11月份桓台县某村民家中,被盗空调、电视机、饮水机等物品一宗;2014年10月份,桓台县某村民家中,被盗电机、电缆线、空气开关、电焊机等物品一宗;2014年11月初,桓台县某家中,被盗价值3810元的小麦3000斤,白酒两瓶;2014年11月份,桓台县某村民家中,被盗电焊机、切割机、电钻、空调、香烟等物品一宗,经鉴定,被盗窃的香烟的价值为890元;2015年4月份,桓台县某村民家中,被盗香烟、白酒、油等物品一宗,经鉴定,被盗窃的香烟的价值为360元;2018年3月份,桓台县某村民家中,被盗现金5000元;2018年4月14日,桓台县某木材加工厂内,被盗柴油、电瓶、磨光机等物品一宗,经鉴定,被盗的柴油价值为979.50元;2018年5月份,桓台县某村农家院饭店内,被盗空调内铜管、铜线、铝合金门窗、电焊机等物品一宗;2018年11月份,桓台县某村民家中,被盗空调内外机各一台,一共九起盗窃犯罪事实。

拿到这份让犯罪嫌疑人刘均卫无力辩驳的有力证据,我随即依法对刘均卫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在整个审查起诉阶段,面对铁证,犯罪嫌疑人刘均卫还是不知悔改,仍不认罪。

在该案开庭审理过程中,我将10份DNA检验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一一出示。面对铁证,此时的被告人刘均卫还想狡辩,但其已经是语无伦次、苍白无力。我乘机再次向其释法说理,被告人最终认罪服法,当庭承认了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

2020年3月26日,经桓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桓台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刘均卫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司法机关对刘均卫的宣判,不仅标志着辖区内2012年以来的多起盗窃案积案得以侦破,也体现了检察机关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财产、依法打击犯罪的坚定决心。

我坚信,在司法办案过程中,只有信守工匠精神,才能将疑难案件办成一件一件的铁案,确保“零口供”案件最终诉得出、判得了、经得住历史和法律的检验。

(张晓飞/口述 郭树合 冯丽娜/整理 口述人单位:山东省桓台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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