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州说法】工人安装的门窗存在瑕疵,定作人可以拒绝支付安装款项吗?
在未签订书面承揽合同的情况下,工人安装的门窗存在瑕疵,还要求付款,定作人可以拒绝支付安装款项吗?近日,平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门窗安装的承揽合同纠纷,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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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6月,小杰与小波约定由小波帮其装修住宅门窗,小杰承诺竣工后一次性付清装修款。工程验收合格后,小杰因资金不足向小波陆续支付了部分装修款后,余下8006元未还,经多次催讨,小杰仍未支付,小波因此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小杰偿还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
在庭审中,双方均承认小杰尚欠8006元未支付给小波。小杰辩称,其并未与小波签订合同,不同意原告利用工程款起诉;其并未完成验收,要求对小波安装的玻璃窗是否为钢化玻璃进行验收。另查明,小杰于2023年农历二月份入住小波帮安装玻璃窗的住房。经本院现场调查,现共有四个窗户存在问题,无法正常使用。
法院审理
关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承揽合同关系的问题。小杰与小波口头达成合同,由小波承揽小杰住房铝合金窗的安装,双方虽未签订书面承揽合同,但根据小波提供的《欠条》、微信聊天记录和双方的陈述,可证明小杰与小波存在承揽合同关系。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款项应否得到支持的问题。小波已按照小杰的要求完成了铝合金窗安装,2023年1月16日小波将安装明细发给小杰,并明确了总价格,小杰没有提出异议,视为同意,且小杰于2022年1月21日出具《欠条》载明了尚欠装修金额,小杰有义务清偿给小波。但是,窗户安装不满两年便出现无法锁上、较难打开等问题,个别存在瑕疵,不符合窗户应当具备其通常使用效用的规律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小杰有权利要求小波修理好有问题的窗户,小波认为如果其上门修理需要其支付修理费500元,依法酌情减少相应份额的报酬作为窗户修理费。
小杰主张需要重新验收窗户玻璃是否是钢化玻璃,但是双方已经结算,小杰已经入住一年多,双方对定作窗户已经验收完成,且小杰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小波所选用材料有违反双方约定的违约行为,该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被告小杰支付定作款7506元及利息给原告小波。
法官提醒
在日常生活中,双方当事人进行交易时,应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若未签订书面合同,只要双方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欠条、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也能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对于已验收合格的工程,一方不得无故拖延支付款项,若存在质量问题,应及时提出并要求修理。同时,当事人应保存好相关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七百八十一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