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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普法】在门口加装鞋柜和窗户,被邻居告了是否要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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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原告陈某与被告范某是某小区同幢、同单元的邻居,陈某是中间户,范某是边套住户,均已装修入住。
范某房屋西面靠南相邻为陈某房屋,靠北(入户门)相邻的为一段长约1.2米的连廊,该连廊原为开放式(不封闭),两边设有护栏。
然而,为图便利及舒适,范某在装修房屋时把连廊两侧的护栏进行拆除,搭建了1米多高的鞋柜,并在连廊两侧都加装了铝合金玻璃窗。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中,案涉连廊未登记在陈某及范某房屋的产权范围内,事实上属于建筑物的通道以及外墙结构,显然也不具有构造及利用上的独立性,故应当认定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
范某作为业主行使共有权应有合理限制,不得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但范某在原本不封闭的连廊搭建鞋柜,并以玻璃窗封闭,改变了相邻业主陈某基于原建筑结构可享受的采光通风条件,事实上也对陈某房屋的采光通风造成了影响。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范某拆除其在入户门外连廊两侧加装的鞋柜、铝合金玻璃窗,并恢复原状。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信息来源:中国普法